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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4/2026 11:24:11 PM
發表內容

21、甲將A屋出租於乙,租期6年,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元,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將A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尚未將A屋交付於乙,則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

(B)若甲並非真正之所有人,僅為登記名義人,但已交付A屋於乙,並受讓人丙因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時,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

(C)甲如將A屋出賣但尚未移轉登記於丙時,丙即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

(D)原出租人甲所負擔之修繕義務,於租賃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讓人丙時,受讓人丙不負修繕義務

回覆
李俊德 在8/24/2026 11:24:49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B)

(一)民法§425Ⅰ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可知若甲尚未將A屋交付於乙,則租賃關係尚未物權化,即無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A)之論述「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係屬錯誤。

(二)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縱甲並非真正之所有人,僅為登記名義人,然甲將A屋出租於乙,租賃契約仍屬有效,租賃關係在甲仍為登記名義人時,存在於甲乙間;甲將A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基於土地法§43及民法物權編的信賴保護(§759-1),丙善意受讓   A   屋的所有權,取得   A   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地位,則甲出租人之地位,由丙承受之,發生法定契約承擔,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425Ⅰ規定之要件「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為法定契約承擔之要件,故尚未移轉登記於丙時,即無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可知(C)之論述「丙即承受出租人之地位」係屬錯誤。

(四)租賃物所有權既移轉於受讓人丙,丙亦法定承擔甲出租人之地位,故原出租人甲所負擔之修繕義務,亦由受讓人丙概括承受,可知(D)之論述「受讓人丙不負修繕義務」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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