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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高考三級公平交易管理-民法測驗題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4/2026 11:06:02 PM
發表內容

11、甲將其所有之A地出售予乙,乙已付清價金且甲已交付土地。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地突然遭政府合法徵收,甲並已領取補償費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係於徵收發生前成立,並非自始客觀不能,故契約仍為有效

(B)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甲交付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C)乙得主張甲構成給付不能,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徵收補償費

(D)自甲將A地交付予乙之時起,A地之利益與危險,依規定應由買受人乙負擔

【題目解答】(C)

(一)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係於徵收發生前成立,A地嗣後遭政府合法徵收,乃屬嗣後給付不能,買賣契約仍屬有效,(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225Ⅰ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Ⅱ規定:「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此稱代償請求權,乙本得直接適用§225Ⅱ之規定,請求甲交付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惟實務則認為應類推適用§225Ⅱ規定,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而(C)之論述「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373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可知乙已付清價金且甲已「交付」土地,故(D)之論述「應由買受人乙負擔」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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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5/2026 6:25:16 PM的回覆:

12、甲為某營利社團法人A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以A公司名義邀請乙投資入股,乙遂於114年3月間將新臺幣1,000萬元匯入A公司指定帳戶。嗣後乙發現A公司早已停業,遂撤銷投資契約。試問乙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應向何人行使?

(A)乙得向甲及A公司均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B)乙僅得向甲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C)乙僅得向A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D)乙得向甲主張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題目解答】(C)

(一)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100台上字第899號判決參照)

(二)本題事實乙與A公司存在給付行為(1,000萬元匯入A公司指定帳戶),而乙與甲間不存在給付行為,故如探討不當得利,乙與A公司間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乙與甲間為「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三)乙撤銷投資契約,故乙得向A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四)乙則無法對甲主張「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蓋乙雖受有損害,然甲卻未受有利益,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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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6/2026 2:13:31 PM的回覆:

13、甲經營一座露天收費停車場,長期疏於管理,未設置警示標誌,亦未清理場內雜物,任由廢鐵絲、碎玻璃等危險物品散落。某日晚間,乙路過穿越該停車場空地以抄近路時,不慎踩到隱藏的廢鐵絲而受傷。試問甲是否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不負責任,因乙係無權進入他人土地

(B)甲不負責任,因甲並無積極侵害行為

(C)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D)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與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91-3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可知停車場經營者甲負「設置與管理安全維護義務」。即便民眾未經許可進入(如本題的走捷徑),若場地存有隱密、未設置警示的重大危險源(如散落的廢鐵絲、未蓋好的人孔蓋),經營者仍可能因怠於防範而構成過失侵權行為。

(二)設置與管理人的責任(危險前行為   /   管理支配範圍):甲經營的是收費停車場,雖然乙是為了抄近路而穿越,但甲對於自己所支配、管理的營業場所,本就負有維護其「安全性」的義務(例如清理雜物、設置警示標誌)。

(三)甲長期疏於管理,任由廢鐵絲、碎玻璃等危險物品散落,且未設置警示標誌,這屬於「怠於履行應盡的維護安全義務」,構成了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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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7/2026 9:23:55 PM的回覆:

14、甲原為乙協會之幹部,嗣後甲是否仍具代表權發生爭議,惟甲仍以乙協會名義保管協會款項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陸續以該款項支付乙協會之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及必要行政費用共80萬元。乙協會後來否認甲有管理權限,請求甲返還全部300萬元。甲則抗辯稱,其雖無有效授權,但所支出80萬元均係維持乙協會正常運作之必要費用,乙協會亦實際受有利益,故應自返還款項中扣除。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既無有效之授權,即屬不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一律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亦不得主張抵銷

(B)甲所支出之乙協會業務運行必要費用,並不違反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以必要費用償還債權與其返還款項債務主張抵銷

(C)甲保管之300萬元屬乙協會所有財產,甲無拒絕返還該款項之法律上原因,故甲不得以費用償還債權與返還款項債務相抵銷

(D)因甲之管理違反乙協會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則乙協會主張享有甲管理所得利益時,甲不得請求償還任何費用

【題目解答】(B)

(一)無有效之授權,是否等同不適法無因管理,有待商榷。蓋乙協會否認甲有管理權限,僅甲無代表權以乙協會名義為法律行為,並不等同甲為維持乙協會正常運作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係違反乙協會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構成不適法無因管理;況且縱為不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人亦有費用償還請求權,此觀民法§177Ⅰ規定:「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即可得知,(A)之論述「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亦不得主張抵銷」及(D)之論述「不得請求償還任何費用」均屬錯誤。

(二)乙協會否認甲有管理權限,然甲為維持乙協會正常運作之必要費用80萬元,顯然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依民法§176Ⅰ規定向乙協會請求80萬必要費用償還,故(B)之論述「必要費用償還債權與其返還款項債務主張抵銷」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不得以費用償還債權與返還款項債務相抵銷」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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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6 8:37:02 PM的回覆:

15、甲為幼稚園小班兒童,某日於公園沙坑內發現一部遭人丟棄之A玩具汽車,遂將其撿起並帶回家收藏把玩。嗣後乙主張,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取得A車之行為應屬無效,故甲不能取得該A車之所有權。關於甲是否取得A車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故甲不得因撿拾A車而取得其所有權

(B)甲撿拾無主A車屬事實行為,若符合先占要件,即使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仍得取得該A車之所有權

(C)甲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其取得A車所有權之行為始生效力

(D)甲雖可占有A車,但因欠缺完全行為能力,僅得取得占有,不得取得所有權

【題目解答】(B)

(一)非表示行為(亦稱事實行為,係指不以表示一定意識之內容為必要,且無論為人有如何內容之意識,均得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稱為事實行為。例如住所之設定或廢止(§20、§24),無因管理(§172),債之清償(§309∼§325),無主物之先占(§802),遺失物之拾得(§807),埋藏物之發現(§808),漂流物或沉沒品之拾得(§810)。

(二)無主物先占係屬屬事實行為,故不適用以作成有效法律行為為基礎之行為能力制度,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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