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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司法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3/2026 9:14:52 AM
發表內容

11、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果數名當事人應一同起訴始屬合法,卻僅由其中一名當事人為原告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尚無由其他當事人以事後追加為共同原告之方式補正

(B)甲列乙為被告,主張乙毆打甲致重傷,乃基此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賠償財產上損害最低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一併追加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

(C)丙列丁為被告,主張自己為A地所有人,丁未經其同意即占有該地,乃基於物上請求之法律關係訴請返還A地。訴訟繫屬中,丁否認丙為A地所有人,為此丙可追加請求確認A地為自己所有之訴訟

(D)被告於訴之追加或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之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56-1Ⅰ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255Ⅰぁ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基上可知(A)之論述「尚無由其他當事人以事後追加為共同原告之方式補正」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B)之論述依§255Ⅰゝ規定、(C)之論述依§255Ⅰあ規定及(D)之論述依§255Ⅱ規定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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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4/2026 9:52:37 PM的回覆:

12、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只要有和解之望且在判決確定前,均可隨時試行和解;即便在上訴第三審之程序中,亦同

(B)訴訟上和解成立時,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雖有被詐欺之瑕疵,但鑑於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不得援引民法上相關規定否定和解之效力

(C)訴訟上和解中所載之條款,如於和解成立後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履行之情事者,債權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D)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僅能提起和解撤銷之訴請求救濟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377Ⅰ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可知(A)之論述「即便在上訴第三審之程序中,亦同」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380Ⅱ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可知(B)之論述「當事人不得援引民法上相關規定否定和解之效力」係屬錯誤。而(C)之論述「不履行之情事者,債權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亦屬錯誤,蓋得以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而強制執行,況且「不履行而解除和解」亦非請求繼續審判之事由。   

(三)(D)之論述「僅能提起和解撤銷之訴請僅能提起和解撤銷之訴請」係屬錯誤,蓋§380Ⅱ規定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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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4/2026 10:05:11 PM的回覆:

13、下列款項,何者非調解委員行調解所得支領?

(A)日費

(B)旅費

(C)報酬

(D)餐費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411Ⅰ規定:「調解委員行調解,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定之。」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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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5/2026 7:01:27 PM的回覆:

14、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B)當事人於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均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第二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36-1Ⅰ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可知(A)之論述「審判在獨任法官前行之」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36-1Ⅱ規定:「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36-2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可知(C)之論述「均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436-3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可知(D)之論述「提起第二審上訴或抗告」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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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5/2026 7:06:45 PM的回覆:

15、關於小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小額訴訟之訴訟類型不限於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只要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均有適用

(B)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而在50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

(C)為求判決簡化,小額訴訟之判決無論當事人有無爭執,均僅記載主文即可,無庸加記其理由或理由要領

(D)小額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係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判,第二審程序則是由同法院的民事庭法官獨任裁判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可知(A)之論述「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36-8Ⅳ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36-18Ⅰ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可知(C)之論述「無庸加記其理由或理由要領」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436-24Ⅰ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可知(D)之論述「民事庭法官獨任裁判」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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