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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1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1/2026 10:39:02 PM
發表內容

18、甲、乙訂立A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A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整體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乙恐無法繼續給付剩餘價金,乃取得甲之同意,合意解除A之買賣契約。就解約後甲應返還乙之金錢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受領後所生利息

(B)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C)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D)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26 10:39:31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B)

(一)民法§259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合意締結之契約,自可合意解除契約,亦可合意確認返還範圍,然若另無法律規定,當事人亦無特別約定返還範圍時,自應依§259ゝ規定,可知(A)之論述應為本題正確選項,惟考選部公布(B)為正確解答。

(二)契約之解除,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時,無論有無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除經約定應依民法關於契約解除之規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59台上字第4297號判決先例參照)部分人可能因此誤以為:「既然不當然適用第   259   條,且雙方又沒約定要給利息,那甲就只需要退還本金,不用付利息,而認為(B)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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