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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1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0/2026 10:53:51 PM
發表內容

17、若契約未另有訂定,下列何種情形,買受人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A)買賣標的物為建築物,而其瑕疵重大

(B)因出賣人之重大過失,致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

(C)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

(D)出賣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26 10:54:19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一)民法§360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依後段規定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359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依本條規定,(A)之論述「買賣標的物為建築物,而其瑕疵重大」若無保證品質或無故意不告知之瑕疵,僅能解除契約後,再行請求損害賠償,故非正確選項。

(三)(B)之論述「因出賣人之重大過失,致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故得依民法§226Ⅰ規定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但與物之瑕疵擔保規定無關,非本題正確選項。

(四)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可能與種類物變成特定物有關,亦可能涉及「危險移轉」(民法§373),但與物之瑕疵擔保規定無關,可知(D)之論非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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