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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高考三級公平交易管理-民法測驗題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18/2026 10:06:41 PM
發表內容

06、甲登報懸賞5萬元尋找走失愛犬,乙不知該廣告而先行收留並照顧該犬,隨後始獲悉廣告內容並通知甲領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行為時不知有廣告存在,依民法規定,乙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B)乙除得請求5萬元報酬外,亦得向甲請求償還收留期間之必要及有益費用。

(C)若甲於乙完成行為前已登報撤回廣告,則甲無須對乙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D)若甲定有10天之尋狗期限,法律上推定甲於該期間內拋棄其撤回權。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64Ⅰ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164Ⅳ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可知(A)之論述「乙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係屬錯誤。

(二)乙不知甲懸賞廣告而先行收留並照顧甲之愛犬,核其性質為適法無因管理,故乙除得請求5萬元廣告報酬外,是否仍得向甲主張§176Ⅰ規定之收留期間之必要及有益費用,則有爭議,如採否定說(B)之論述則屬錯誤。如採肯定說(B)之論述則屬正確。

(三)民法§165Ⅰ規定:「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可知(C)之論述「甲無須對乙負擔任何賠償責任」係屬錯誤。

(四)民法§165Ⅱ規定:「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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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0/2026 11:04:38 PM的回覆:

07、甲竊取乙之腳踏車賣給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後乙依民法第949條請求丙返還該車。關於丙對甲之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B)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C)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D)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題目解答】(C)

(一)民法§349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353規定:「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本題事實並非有「品質」、「價值」及「效用」上之瑕疵,而係有真正所有權人主張盜贓物返還,可知(C)之論述「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250Ⅰ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可知甲丙若以「甲應擔保第三人就腳踏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為違約金之給付事由,(D)之論述自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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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1/2026 8:19:00 PM的回覆:

08、甲、乙、丙三人連帶對債權人丁負有90萬元之債務,且內部應負擔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丁對甲之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丁隨後請求乙給付全部債務時,乙之主張何者正確?

(A)丁對甲之時效既已完成,該債務已轉為自然債務,乙、丙亦同免其全部責任

(B)丁得請求乙給付90萬元,時效完成屬甲之個人關係,對乙、丙不生效力

(C)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30萬元部分,僅就剩餘之60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D)乙應先給付90萬元,再依民法第281條規定向甲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題目解答】(C)

民法§276Ⅰ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276Ⅱ規定:「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280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債務免除及時效消滅均屬於「限制絕對效力事項」,甲之應分擔部分為30萬元,故乙、丙對丁仍負60萬元之連帶債務,可知(A)之論述「乙、丙亦同免其全部」、(B)之論述「對乙、丙不生效力」及(D)之論述「乙應先給付90萬元」均屬錯誤,而(C)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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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2/2026 8:44:31 PM的回覆:

09、甲將A屋出售於乙並簽署買賣契約。隨後甲因房價上漲,復將該屋高價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之買賣契約侵害乙之債權,甲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移轉行為均屬無效。

(B)A屋所有權既已移轉予丙,甲對乙之給付屬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C)因甲對乙給付不能,乙得解除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D)乙僅得向甲請求返還已付之價金,不得請求房價上漲之轉售利益差額

【題目解答】(B)

(一)債權並無排他效力,基於債權效力平等原則,甲乙先成立之買賣效力並無優於後成立之甲丙買賣,二者效力無分軒輊,可知(A)之論述「甲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移轉行為均屬無效」係屬錯誤。

(二)甲對乙所負之給付義務,因甲移轉所有權於丙,已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民法§226Ⅰ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216Ⅰ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216Ⅱ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可知乙向甲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可知(D)之論述「不得請求房價上漲之轉售利益差額」係屬錯誤。而(B)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256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259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可知乙固得解除契約,惟應依§259、§260相關規定清算甲乙二人之關係,(C)之論述「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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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3/2026 8:54:49 AM的回覆:

10、甲受僱於乙擔任藥局登記負責人,因乙違法申領健保費,導致不知情但疏於查核的甲遭處240萬元罰鍰。甲繳納後向乙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民法第487條之1規定,甲對損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事由,乙得據此完全免除損害賠償義務

(B)乙違反對受僱人甲之保護義務,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C)罰鍰性質上屬於對甲個人之行政處分,並非民法上之損害,故甲不得向乙求償

(D)民法第487條之1乃保障受僱人之特別規定,為落實受僱人保護,應排除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題目解答】(B)

(一)民法§487-1Ⅰ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本條乃受僱人甲之權利,而非僱用人乙之免責事由,本題事實甲疏於查核而有可歸責事由,以致甲無從依此條文求償,但不意謂乙得據此完全免除損害賠償義務,可知(A)之論述「完全免除」及(D)之論述「民法第487條之1乃保障受僱人之特別規定.....   排除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均屬錯誤。

(二)民法第482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受僱人(勞工)基於從屬地位,負有服從僱用人(雇主)之指揮監督提供勞務之義務,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或決策權者有別。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既完全依僱用人之指示,而無獨立裁量權或決策權,則僱用人對受僱人即負有不得指派其從事不法或違背公序良俗之工作之義務。此觀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亦明。倘僱用人違反此項義務,致受僱人受有損害時,受僱人自非不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112台上字433號判決)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受僱人甲受罰鍰,核其性質為「純粹經濟上損失」,甲對乙得主張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184Ⅱ)及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可知(C)之論述「甲不得向乙求償」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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