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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1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17/2026 5:27:54 PM
發表內容

14、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何者錯誤?

(A)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

(B)請求權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26 5:28:24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31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性質為請求力減弱之自然債務,若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債權人因其債權仍有受領保持力,受領清償具有法律上原因,並不構成不當得利,民法§144Ⅱ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亦有明文規定,可知(B)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37Ⅰ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民法§146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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