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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高考三級刑法測驗題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16/2026 11:40:41 PM
發表內容

06、依照刑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下列關於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觀上應具有避難意思

(B)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C)出於不得已時方得為之

(D)多數生命法益相較於單一生命法益,不因數量差別而正當化其優越利益

【題目解答】(B)

緊急避難係指行為人處於危急情狀下,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而侵害他人法益之行為。亦即,當處於危急情狀下,二種法益無法併存,法律不能同時保護二種法益,然緊急避難所保護者僅限於「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法益而不及於所有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可知(B)之論述「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26 6:10:01 PM的回覆:

07、下列何者之法律性質屬於結果犯?

(A)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B)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C)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有人之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

(D)刑法第237條重婚罪

【題目解答】(B)

(一)危險犯就其危險狀態之不同,可區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兩種,具體危險犯,顧名思義,要求裁判者須就行為客體是否存在「具體」危險依具體之案情作審酌判斷,而抽象危險犯則不要求裁判者作具體與否之判斷,行為人之行為只須符合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得成立犯罪。

(二)抽象危險犯因不須有危險結果的出現,一般亦將之歸類為行為犯。而具體危險犯須在客觀上出現「危險」的結果,因此將之歸類為結果犯。

(三)刑法第185   條第1   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又因本罪屬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858號判決參照)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處罰行為犯(舉動犯),是單就行為方式加以否定(行為非價)。既然只是單純的行為方式加以貶抑,法條對於犯罪類型的描述必然簡略,此稱為「構成要件的縮水」,既是構成要件的縮水,舉證犯罪之成立就顯得更為容易,方便執法。行為犯中,抽象危險犯是最重要的範疇,(A)(C)(D)之論述均屬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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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8/2026 10:41:25 PM的回覆:

08、我國刑法關於偽證罪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的行為主體限定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B)兩名證人事先同謀,就同一刑案作偽證,二人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C)本罪的法律屬性是抽象危險犯

(D)證人在不同審級有數次的偽證行為,依實務見解,只成立一個偽證罪

【題目解答】(B)

(一)刑法§168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本罪之行為主體僅以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為限,(A)之論述正確。

(二)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107台上字第4227號判決),可知(B)之論述「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71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69台上字第2427號判例)可知偽證罪為即成犯,抽象危險犯,一有偽證行為,偽證罪即為既遂,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法之偽證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如被告於同一訴訟之同一審級,或不同審級先後數度偽證,因僅一件訴訟,祗侵害一個國家審判權之法益,始論以單純一罪。(102台上字第3418號判決參照)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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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9/2026 11:20:30 PM的回覆:

09、獲假釋出獄之無期徒刑受刑人甲,在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受3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被撤銷假釋,並執行原無期徒刑。其後,甲有悛悔實據,請問於執行多久期間後,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再許假釋出獄?

(A)甲不得再假釋出獄

(B)10年

(C)15年

(D)25年

【題目解答】(C)

刑法§78-1Ⅱゝ規定:「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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