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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1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16/2026 10:01:25 PM
發表內容

13、甲與17歲之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將其所有之別墅借給乙使用。下列關於使用借貸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使用借貸契約對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故有效

(B)使用借貸契約對乙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無效

(C)使用借貸契約因乙限制行為能力,故效力未定

(D)使用借貸契約對乙因是無償契約,故得撤銷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26 10:02:19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一)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該行為僅使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取得權利而不負擔任何義務之謂。使用借貸契約雖是無償契約,亦即乙使用甲之別墅,無須支付對價,然民法§467Ⅰ規定:「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468Ⅰ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及§469Ⅰ規定:「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仍規範借用人若干義務,故使用借貸契約無從依§77Ⅰ但書規定,認為對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而有效,而由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為之,應依§79Ⅰ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介入其意思加以補充,可知(A)之論述「有效」及(B)之論述「無效」均屬錯誤,(C)之論述則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465-1規定:「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使用借貸契約因其屬無償契約,故立法者為保護債務人甲,乃賦予其任意撤銷權,故撤銷權並非賦予乙,可知(D)之論述「對乙因是無償契約,故得撤銷」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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