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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1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14/2026 4:31:15 PM
發表內容


11、甲欲贈與乙一部單眼相機,甲與乙間因此訂立贈與契約,且於贈與契約中同時約定,乙應參加近期學校所舉辦之攝影比賽。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乙未參加比賽前,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贈與之履行

(B)縱使該相機有瑕疵,甲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C)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得請求乙應參加攝影比賽

(D)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即不得撤銷贈與契約

回覆
李俊德 在8/14/2026 4:31:44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一)負擔係指法律行為當事人約定,使一方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為內容之附款。故附負擔之贈與,即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之贈與。本題乙負有參加近期學校所舉辦之攝影比賽而受贈相機,可知甲乙之約定應可定性為「附負擔之贈與」。

(二)附負擔之不動產贈與人,於贈與物交付及移轉登記予受贈人前,不得先行請求負擔之履行,亦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此觀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94年台上字第1546號判決參照)可知(A)之論述「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係屬錯誤。

(三)民法§414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可知(B)之論述「甲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錯誤。

(四)民法§412Ⅰ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本題事實甲乙之約定既為「附負擔之贈與」,甲若已為相機所有權之移轉(贈與人已為給付),則甲自得請求乙應參加攝影比賽(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D)之論述「不得撤銷贈與契約」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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