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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12/2026 9:03:52 PM
發表內容

09、下列關於人格法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分,為其人格法益保護之一部分

(B)因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侵權行為時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姓名為人格法益之一部分

(D)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法益

回覆
李俊德 在8/12/2026 9:04:20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B)

(一)基於一般社會風俗民情及倫理觀念,子女對其已故父母之孝思、敬仰愛慕及追念感情,係屬個人克盡孝道之自我實現,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自屬應受保護之人格法益。倘繼承人子女因他人無正當理由未予通知即擅自處分其父母遺體火化下葬,致其虔敬追念感情不能獲得滿足,破壞其緬懷盡孝之追求,難謂其人格法益未受不法侵害。(最高法院110年台上2399號判決參照)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台上2677號判決參照)可知(B)之論述「10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9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釋字第399號解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內涵,凡涉及未成年子女之事件,因未成年子女為承受裁判結果之主體,無論法院所進行之程序或裁判之結果,均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之考量。」(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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