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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司法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9/2026 8:23:19 PM
發表內容

11、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受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特別委任,始得代理原告撤回其訴

(B)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已為本案之陳述及答辯後,原告撤回其訴,亦應得被告同意

(C)訴之撤回使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因此必須以書狀為之,不得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為撤回

(D)訴之撤回合法生效後,本案訴訟程序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形式裁判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70Ⅰ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262Ⅰ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262Ⅱ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可知(C)之論述「不得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為撤回」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訴之撤回使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可知(D)之論述「本案訴訟程序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形式裁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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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1/2026 11:16:31 PM的回覆:

12、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不得將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納為訴訟上和解之對象

(B)訴訟上和解僅限原告與被告間始得成立,第三人無從參加而成立訴訟上和解

(C)訴訟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旦合致,即有效成立訴訟上和解,不以作成和解筆錄為必要

(D)第三人如因訴訟上和解而受不利時,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請求救濟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380-1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可知(A)之論述「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及(B)之論述「第三人無從參加」均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379Ⅰ規定:「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可知(C)之論述「不以作成和解筆錄為必要」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380Ⅴ規定:「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380Ⅰ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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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3/2026 10:27:38 PM的回覆:

13、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且為求調解程序之效率,法院得於調解程序中併行言詞辯論期日

(B)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強制調解之事件,法院未行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時,不得認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D)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20-1Ⅰ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420-1Ⅱ規定:「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422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可知調解程序(非訟程序)中併行言詞辯論期日(訴訟程序),應屬不可行,(A)之論述「併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16Ⅰ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實務見解認為訴訟程序之程序保障遠較調解程序(非訟程序)周嚴,故法院未行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時,(C)之論述「不得認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係屬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09Ⅰ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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