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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6/2026 9:38:36 PM
發表內容

04、下列何項意思表示得撤銷?

(A)甲誤以為手機遺失而購買新手機

(B)甲誤以為捷運將經過A區而於A區購買房屋

(C)甲誤以為乙有律師執照而委任其處理訴訟事務

(D)甲承攬乙公司之清潔工作,內心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500元計算,但因計算錯誤而報價:「約需8小時,總計3000元」

回覆
李俊德 在8/6/2026 9:39:12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一)動機係指效果意思之形成過程中,所斟酌考慮之相關事實,本選項「誤以為手機遺失」核屬動機錯誤,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之,(A)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二)本選項「誤以為捷運將經過A區」亦屬動機錯誤,(B)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三)民法§88Ⅱ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如產生誤認(例如本選項中之誤以為乙有律師執照或誤黃銅為黃金)雖本質上亦屬動機錯誤,唯立法者認其有特殊評價之必要,故立法規範將其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而有撤銷之可能,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計算錯誤依有無將計算基礎表示成為意思表示之內容,可分為「隱藏性計算錯誤」(如本選項所示情狀)及「公開性計算錯誤」,其法律效果,如為「隱藏性計算錯誤」認為僅屬單純的動機錯誤,法律行為不得撤銷;然如為「公開性計算錯誤」則應認為其屬意思表示解釋之問題,法律行為仍屬有效,可知(D)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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