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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5/2026 10:49:48 PM
發表內容

03、甲資產頗豐,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80%之股份。甲80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告,其兒子乙擔任輔助人。A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甲自己行使投票權。甲投票行為之效力如何?

(A)行使股東表決權,無庸經輔助人之同意,甲之行為有效

(B)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效力未定

(C)行使股東表決權,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甲之行為有效

(D)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無效


回覆
李俊德 在8/5/2026 10:50:23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A)

依民法§15-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為§15-2Ⅰ但書各款之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故非屬§15-2Ⅰ但書各款之重要行為,立法者不認為其屬重要,故無須輔助人之意思介入,受輔助宣告之人即可自行為之,「行使股東表決權」之共同行為,不在民法§15-2Ⅰ但書7款行為所規範之列,故甲可自行為之,其行為亦屬有效,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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