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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刑法第21-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2026 10:49:52 PM
發表內容

21、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犯本罪之追訴權時效為何?

(A)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題目解答】(C)

刑法§80Ⅰ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可知(C)之論述「20年」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4/2026 10:37:43 PM的回覆:

22、甲為明星乙之心理治療師,未經乙之同意,而於網路上公告乙就診的病因及治療成果以招攬顧客,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

(B)甲成立洩漏工商秘密罪

(C)甲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D)甲無罪

【題目解答】(A)

(一)刑法§316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可知本罪的行為主體僅以條文所列舉之人為限,欠缺此身分之人不能單獨成立本罪。

(二)本罪之行為客體為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所謂他人,係指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但國家秘密不在此限,此為刑法第109條或132條之問題;所謂秘密,係指法益持有人不欲讓他人知悉之事項。所謂他人秘密,包括個人的私生活或其社會與經濟活動等法益持有人不欲讓他人知悉之事項。

(三)本罪之行為乃係洩漏,所謂洩漏,係指未經法益持有人之同意,而將秘密告訴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並不以多數人為必要。

(四)本題事實心理治療師甲屬於適格之行為主體其洩漏乙病情之行為,應成立業務洩密罪,綜上所述(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5/2026 8:21:13 PM的回覆:

23、甲於過年期間返回南部爺爺家中住宿,因想要觀看其他同返過年之堂姊妹洗澡情景,竟於廁所內裝設針孔攝影機,竊錄所有家人洗澡時之影像。甲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

(B)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

(C)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罪

(D)刑法第315條之2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無故以錄音、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罪

【題目解答】(B)

(一)刑法§315-1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知(A)之論述錯誤,蓋甲之行為非窺視、竊聽而屬竊錄。

(二)刑法§315-1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行為人甲竊錄所有家人洗澡時之影像,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法§315-2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Ⅰ)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Ⅱ)」行為人甲無上述二罪之行為,故(C)(D)之論述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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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6/2026 8:50:59 PM的回覆:

24、甲於公園長椅上發覺他人遺失之皮夾一只,其內有新臺幣1千元、國民身分證1張及數張信用卡,甲僅取走皮夾內之1千元,至於皮夾及其內其他物品仍將之遺留在現場。甲應論以何罪?

(A)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B)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C)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D)不成立犯罪

【題目解答】(C)

(一)刑法§320Ⅰ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無行竊之行為,可知(A)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二)刑法§335Ⅰ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他人之物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為構成條件,甲原先並無持有他人之皮夾,故不構成本罪,可知(B)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三)刑法§337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行為客體為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甲僅取走皮夾內之1千元,核屬以不法之所有意圖而侵占,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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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7/2026 9:19:57 PM的回覆:

25、甲與鄰居乙因故發生爭執,甲因氣不過,遂以磚頭丟擲乙家屋簷,使乙家壓克力屋簷破洞碎裂、牆壁泥土油漆大幅剝落,並損壞上面的太陽能板。甲該當下列何罪?

(A)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B)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

(C)第354條毀損罪

(D)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題目解答】(C)

(一)刑法§193規定:「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甲之行為不符合上述諸多構成要件,可知(A)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二)刑法§353Ⅰ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毀壞,係指破壞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之主要部分,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而言,甲之行為不該當,可知(B)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三)刑法§354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以下罰金。」甲之丟擲磚頭致使屋簷破洞碎裂....   並損壞上面的太陽能板,其行為成立本罪,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法§355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行為須施用詐術為可知甲之行為不該當,(D)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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