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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高考三級民法測驗題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2026 9:59:59 PM
發表內容

16、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受最高限額之限制。所謂最高限額,係指原債權而言,至於利息、遲延利息等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B)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包括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期間內,以由任何法律關係所生之不特定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C)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得自由讓與他人,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

(D)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自由約定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或其債務人,該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同意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81-2Ⅰ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881-2Ⅱ規定:「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可知(A)之論述「利息、遲延利息等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係屬錯誤。

(二)民法§881-1Ⅱ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可知(B)之論述「任何法律關係」係屬錯誤。

(三)民法§881-6Ⅰ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可知(C)之論述「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係屬錯誤。

(四)民法§881-3Ⅰ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881-3Ⅱ規定:「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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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4/2026 10:26:46 PM的回覆:

17、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分得120萬元

(B)丙分得120萬元

(C)丁分得45萬元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題目解答】(A)

(一)次序權相對拋棄係指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之謂,亦即指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之謂。本題乙為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即屬之。

(二)此時各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並無變動,僅係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成為同一次序,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債權額之比例分配之。

(三)亦即,如無「次序權相對拋棄」,300萬元應由乙180萬元,丙120萬元,丁則完全未能受償,但「次序權相對拋棄」後丙仍為120萬元,而乙丁依其債權額比例分配180萬元,即乙取得135萬(180萬元中之3/4),而丁取得45萬(180萬元中之1/4),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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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5/2026 8:02:41 PM的回覆:

18、下列何者不屬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約定?

(A)約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使用,亦不得請求減免租金之條款

(B)約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之條款

(C)約定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對於土地受讓人亦有效力之條款

(D)約定不動產流押之條款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37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可知本屬物權法定主義之內容,縱未約定復無登記,亦屬地上權人之義務,(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850-3Ⅰ規定:「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850-3Ⅱ規定:「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民法§836-1規定:「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民法§873-1Ⅰ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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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6/2026 8:00:25 PM的回覆:

19、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標的物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權利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D)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利息或租金

【題目解答】(B)

(一)民法§862Ⅰ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862Ⅲ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可知(B)之論述「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862-1Ⅰ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864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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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7/2026 8:56:34 PM的回覆:

20、甲之配偶為乙,甲之父為丙,丙之父為丁,甲與乙之子為己與戊,戊之子為庚。丙與丁同居,甲乙與戊庚同居。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互負扶養義務

(B)丙對丁之扶養義務優先於甲對丁之扶養義務

(C)乙丙間互負扶養義務

(D)戊對甲之扶養義務優先於丙對甲之扶養義務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116-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1115Ⅱ規定:「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可知(B)之論述「丙(一親等)對丁之扶養義務優先於甲(二親等)對丁之扶養義務」係屬正確。

(三)民法§1115Ⅰ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可知(D)之論述「戊(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甲之扶養義務優先於丙(直系血親尊親屬)對甲之扶養義務」正確。

(四)民法§1114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可知(C)之論述「乙丙間互負扶養義務」係屬錯誤,蓋二者間為直系姻親,而題目並無交代處於「同居」,故無互負扶養義務,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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