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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刑法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29/2026 11:24:09 PM
發表內容

16、甲與女友乙吵架,趁無人在時,在乙住的公寓三樓房內放火,因火勢不大,僅燒黑木門即被撲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

(B)甲成立刑法第174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住宅未遂罪

(C)甲無罪

(D)甲成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財物未遂罪

【題目解答】(A)

(一)所謂放火,係指以火力燃燒特定物之行為。不論是創造火源或是對於既存之火力而加以助長,皆屬放火行為。

(二)所謂現供人使用,係指在使用的狀態中,亦即供給行為人以外之人作為起居飲食等日常使用之意。所謂住宅,係指其功能或作用足供人居住生活之屋舍。又該住宅不論係他人所有或行為人所有均非所問。甲在乙住的公寓三樓房內放火,成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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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30/2026 11:16:22 PM的回覆:

17、關於刑法第12章偽造貨幣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收受後才知道是偽鈔100元,為避免損失仍持之向檳榔攤買飲料,並不構成犯罪

(B)甲偽造遊戲場的代幣亦成立偽造貨幣罪

(C)甲收受才知道10元硬幣重量不足,為避免損失仍持之向便利超商買飲料,並不構成犯罪

(D)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不論是何人所有,都要沒收

【題目解答】(D)

(一)刑法§195Ⅰ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遊戲場的代幣非此處之行為客體,故(B)之論述係屬錯誤。

(二)刑法§196Ⅱ規定:「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知(A)及(C)之論述「不構成犯罪」均屬錯誤。

(三)刑法§200規定:「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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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31/2026 8:48:26 PM的回覆:

18、甲違規紅燈右轉當場遭警查獲,警察開立罰單時,甲謊報自己為其雙胞胎弟弟乙,並在交通違規罰單三聯單上偽造乙簽名後交還警察,警察當場將其中違規人收受聯交予甲。甲應論以何罪?

(A)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C)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偽造公文書罪

【題目解答】(A)

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人簽章」欄內偽造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該等通知單雖係員警基於便利而事先印製,惟偽造人既於其上簽名確認,即足認其有將該文件內容採為自己一定意思表示之意,屬刑法第210條規定之私文書。(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參照)於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人簽章欄內偽造他人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故僅論偽造私文書罪;惟於偽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承辦員警收受,顯然對於前開偽造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因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知(A)之論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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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2026 10:42:07 PM的回覆:

19、有關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下列何者錯誤?

(A)在自己家中打麻將者,不成立本罪

(B)對賭者2人在公共場所賭博,縱無圍觀者,亦無礙本罪的成立

(C)對賭者間有著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該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D)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依本罪處罰

【題目解答】(C)

(一)刑法§266Ⅰ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刑法§266Ⅲ規定:「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正確項。

(三)二人以上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者,固應成立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惟二人以上彼此基於「互相對立」之意思經行為合致而成立犯罪者,則屬學理上所稱之「對向犯」。「對向犯」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其行為縱有合致,但彼此間並無共同犯罪之目的,亦即並無共同犯意之聯絡,即無適用上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99台上1294號判決參照),對賭者核其性質為「對向犯」,可知(C)之論述「應該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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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2026 11:02:42 PM的回覆:

20、甲因乙欠其債務不還,一再打電話或留簡訊給乙,跟乙說:如果你不快一點還錢,出門要小心點,我會讓你家破人亡,看不到明天等語,乙感到非常害怕,因而報警處理。甲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

(B)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C)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D)不構成犯罪

【題目解答】(C)

(一)刑法§347Ⅰ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之行為須有「擄人行為」及「勒贖」,單純告知危害人身安全並不該當,可知(A)非正確選項。

(二)刑法§346Ⅰ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行為須有「恐嚇行為」及「交付財物或利益之行為」,單純告知危害人身安全僅構成前一部分而缺乏「交付財物或利益之行為」可知(B)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刑法§305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行為乃「不法惡害之通知且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可知甲告知「出門要小心點,我會讓你家破人亡,看不到明天等語,乙感到非常害怕」已足該當本要件,(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不構成犯罪」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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