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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族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17/2026 2:26:11 PM
發表內容

01、關於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法院,是指職司審判工作之法官組成的裁判機關

(B)裁判機關之法院,有分獨任制或合議制,獨任制係指由1位法官審理,合議制則是由5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C)行合議審判事件可先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包括確定雙方聲明、權利主張、事實主張、證據聲明及進行爭點整理

(D)行合議審判事件於言詞辯論程序必須由合議庭全部法官出庭加以審理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所定之法院,均指職司審判工作之法官組成的裁判機關,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3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Ⅰ)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Ⅱ)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Ⅲ)」可知(B)之論述「合議制則是由5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而(C)(D)之論述針對合議審判事件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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