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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刑法第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6/2026 7:02:33 PM
發表內容

01、依刑法三階層犯罪理論,下列何者非屬犯罪成立要件?

(A)罪責

(B)違法性

(C)訴訟條件

(D)構成要件該當性

【題目解答】(C)

(一)刑法三階理論係指「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有責性)」。

(二)行為人之行為與法定構成要件之不法描述完全一致,該行為則具構成要件該當性。

(三)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後,如無阻卻違法事由(亦即具備應受刑法所定之價值判斷之條件),則稱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四)行為人藉行為表達於外部之內在意思,應受到非難,行為人對該行為應負有刑事罪責。「有責性」應具備責任能力、責任條件、不法意識與期待可能性等四個要素。綜上可知(A)(B)(D)均屬犯罪成立要件,而(C)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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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7/2026 9:53:59 PM的回覆:

02、關於刑法上人之終期之三徵候綜合判斷說,下列何者非其所採之判斷標準?

(A)自發性呼吸停止

(B)心臟鼓動停止

(C)皮膚出現屍斑

(D)瞳孔反應消失

【題目解答】(C)

刑法認定自然人死亡的標準主要採取「三徵候說」(綜合判斷說),當人體的心跳停止、自發性呼吸停止、瞳孔放大且對光反應消失,經客觀綜合評估為「不可逆」狀態時,即在法律上宣告死亡。可知(A)(B)(D)之論述均屬之,而(C)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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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8/2026 10:52:53 PM的回覆:

03、有關身分犯、一般犯、己手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偽證罪須由證人親自實施虛偽陳述,性質上屬己手犯

(B)殺人罪乃任何人均可違犯,性質上屬一般犯

(C)枉法裁判罪僅限具審判職務的公務員或仲裁人始可違犯,性質上屬純正身分犯

(D)背信罪僅限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始可違犯,性質上屬不純正身分犯

【題目解答】(D)


(一)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107台上字第4227號判決),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一般犯係指不法構成要件中,對行為主體之資格或條件未作任何規範,任何人皆屬適格之犯罪類型,刑法絕大多數之犯罪類型均屬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純正特別犯係指行為人之資格或條件,為創設刑罰本身之意義所在,若無該資格或條件,即無法獨自違犯而構成此罪,必須有該等資格或條件之人實施犯罪,始有該罪之教唆犯與幫助犯,例如受賄罪(§121   Ⅰ、§122   Ⅰ   )、背信罪(§342Ⅰ)等,可知(C)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背信罪....,性質上屬不純正身分犯」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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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2026 5:13:26 PM的回覆:

04、甲在公園散步時,乙對於所飼養的狼犬已盡完整監督,而狼犬不知何故突然掙脫狗鍊而攻擊甲,甲在情急而萬不得已之下,拿起隨身電擊棒電死狼犬。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犯罪

(B)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C)得主張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

(D)得主張義務衝突,不成立犯罪

【題目解答】(A)

緊急避難係指行為人處於危急情狀下,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而侵害他人法益之行為。危難可能係基於自然災害或人為危難,倘若人為危難,且已形成現在違法侵害,得直接援用正當防衛以阻卻行為之違法性,而不必引用緊急避難之規定。如甲面對狼犬攻擊,而該攻擊乃飼主乙唆使而來,則可評價人的「違法侵害行為」,而主張正當防衛,惟本題事實狼犬攻擊甲,屬於自發性行為,故甲拿起隨身電擊棒電死狼犬得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犯罪,(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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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4/2026 11:39:34 PM的回覆:

む#115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刑法測驗題-05め

05、甲基於殺害乙的犯意向乙宅開槍,但因為乙剛好不在家,所以未遭殺害。甲也因為槍聲驚動乙的鄰居,因怕被發現而放棄繼續開槍。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甲已經著手實行殺人行為

(B)甲的行為應成立不能未遂

(C)甲的行為屬於未了未遂

(D)甲的行為無法該當中止犯

【題目解答】(B)

不能未遂的判斷關鍵是在於「有無危險」,此亦為不能未遂與普通未遂之區別關鍵。而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例如:行為人自信有超能力,持其明知無殺傷力,但外觀完好,足使一般人均誤認有殺傷力之手槍殺人)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本題事實應屬普通未遂,而非不能未遂,蓋一般人均認為被害人有法益遭侵害的危險,此並非屬於重大無知的情形,亦非無具體危險,可知(B)之論述「應成立不能未遂」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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