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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身障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2/2026 10:31:07 PM
發表內容

46、關於指定代行告訴人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ヾ限告訴乃論之罪ゝ無得為告 訴之人或告訴人不願行使告訴權ゞ由該管法官指定々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A)ヾ々

(B)ゝゞ

(C)ゞ々

(D)ゝ々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236Ⅰ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可知(A)之論述「ヾ々」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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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8/2026 6:45:01 PM的回覆:

47、關於刑事裁定與刑事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裁定與判決之制作,均限於以法院名義,並以書面為之

(B)裁定與判決之方式,均可能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裁定與判決之根據,均依聲請始得為之

(D)裁定與判決之執行,均限於確定後始得為之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279Ⅱ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可知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在法定範圍內均得為刑事裁定。(A)之論述「均限於以法院名義,並以書面為之」係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221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227-1Ⅰ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此為例可知裁定可不待當事人聲請而由法院主動為之,(C)之論述「均依聲請始得為之」係屬錯誤。

(四)刑事訴訟法§409Ⅰ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可知(D)之論述「均限於確定後始得為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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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8/2026 6:49:23 PM的回覆:

48、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經檢察官之聲請

(B)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限於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

(C)法院依被告之自白陳述,認為案件有逕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必要者,得於第一次準備程序前,逕行裁定行簡式程序

(D)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273-1Ⅰ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可知(A)之論述「應經檢察官之聲請」、(B)之論述「5年以下」及(C)之論述「自白陳述」均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273-1Ⅱ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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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2026 2:25:21 PM的回覆:

49、關於甲遭其子乙毆打,受有普通傷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仍得再提起自訴

(B)甲如擬對乙提起自訴,除甲自己有律師資格外,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C)甲不得對乙自訴,因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D)甲如擬對乙提起自訴,必須於6個月之告訴期間內為之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323Ⅰ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依但書規定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319Ⅱ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321本文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可知(C)之論述「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322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而告訴期間為6個月,故(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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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2026 2:28:13 PM的回覆:

50、有關刑事訴訟準抗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準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B)法院受理準抗告之案件,應由為原處分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所屬合議庭審理

(C)對於受託法官對證人科罰鍰之處分,得提準抗告

(D)對於受命法官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之處分,得提準抗告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416Ⅳ規定:「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409Ⅰ本文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416Ⅰ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一、關於羈押、......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可知(B)之論述「所屬合議庭審理」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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