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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三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23/2026 10:31:06 PM
發表內容

0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刑法規定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使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C)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違憲法比例原則,未侵害人身自由

(D)刑法規定之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處分,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題目解答】(C)

(一)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釋字第737號)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釋字第775號)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釋字第790號)可知(C)之論述「未違憲法比例原則,未侵害人身自由」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第1項)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第2項前段)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年。」......,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釋字第812號主文第1段)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3條,但本項並未修正)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釋字第812號主文第2段)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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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9/2026 10:47:51 PM的回覆:

07、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為增刪修改

(B)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

(D)立法院審議預算案,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

【題目解答】(B)

(一)憲法§70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釋字第391號)可知(A)(C)之論述均屬錯誤。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3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可知(D)之論述「預算案,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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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5/2026 10:32:59 PM的回覆:

む#114年三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測驗題-08め

08、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A)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B)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C)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D)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題目解答】(B)

(一)憲法§58Ⅱ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可知(A)(C)(D)之論述均非正確選項。

(二)憲法§44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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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7/2026 10:00:26 PM的回覆:

09、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B)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D)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題目解答】(D)

(一)憲法訴訟法§25Ⅰ規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25Ⅱ規定:「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而憲法訴訟法第五章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而第六章案件為「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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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2026 5:21:14 PM的回覆:

10、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B)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C)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D)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題目解答】(A)

(一)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內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至於第九條、第十條之修正內容本身雖無可議,然因其過程有違前述修憲正當程序,自應一併失其效力。(釋字第499號理由書第12段)可知(A)之論述「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憲法§129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可知(C)論述正確。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釋字第721號主文)可知(B)(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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