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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20/2026 11:47:33 PM
發表內容

46、醫生為病人開刀,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其阻卻違法事由為何?

(A)正當防衛

(B)依法令之行為

(C)自助行為

(D)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題目解答】(D)

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必要之正當行為,與整體法秩序之判斷不相違背,自得依本款事由,阻卻其違法性,例如,醫生執行結紮手術、牙醫拔除牙齒或精神復健機構之專科醫師拘禁病人之行為,均屬醫療業務之正當行為,而得阻卻行為之違法性。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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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2/2026 10:55:42 PM的回覆:

47、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因有同鄉情誼,雙方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依實務見解判斷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圖利罪為結果犯,因此如果乙未得標,甲不會成立圖利罪

(B)圖利罪為身分犯,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

(C)圖利罪非對向犯,因此縱使沒有乙參與,甲仍會成立本罪

(D)圖利罪是以違背法令為要件,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亦屬之

【題目解答】(B)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觀諸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之所從
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104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具參考價值裁判)),可知(B)之論述「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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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8/2026 1:58:29 PM的回覆:

48、下列關於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犯罪之故意

(B)強盜罪為意圖犯

(C)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強盜罪

(D)強盜罪為故意犯

【題目解答】(A)

強盜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有二,第一為「強盜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強盜故意,簡言之,行為人對其行為足以使他人不能抗拒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行之,以強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此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第二為「不法所有意圖」,而所謂不法意圖,係指行為人之所有意圖在法律上是違法的,亦即行為人在法律上並無請求該物之理由,而行為人對於這個事實也有認識,則具有不法意圖。易言之,行為人對該物於法律上並未具有支配權利或請求理由之認知。可知(A)之論述「不法所有意圖,係指犯罪之故意」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C)(D)之論述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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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1/2026 10:29:01 PM的回覆:

49、甲在自宅遭警方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前來搜索,與其中一位警員拉扯,甲之配偶乙迅速騎乘機車到場,下車便腳踢在外守候之員警,前開兩位員警均因而受傷。甲之友人丙見狀,立即以通訊軟體招來十餘名小弟在屋外馬路上叫囂、向警方嗆聲。前開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一般妨害公務罪

(B)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

(C)乙之行為另成立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

(D)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6條聚集助勢妨害公務罪

【題目解答】(B)

(一)刑法§135Ⅰ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妨害公務行為,僅限於強暴或脅迫之施用行為。強暴與脅迫之手段,應作廣義之解釋;所謂強暴,係指凡施用不法之有形物理力,不論係對人實施之直接強暴或對物施暴而影響於人之間接強暴均屬之,本題事實甲與警員拉扯的行為應該當刑法§135Ⅰ之普通妨害公務罪,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法§135Ⅲ第一款所稱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應係施強暴脅迫之手段,如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而未以該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者,並不構成本款。本題事實乙騎乘機車前來現場,但未利用機車為妨害公務行為,(B)之論述「應論以....加重妨害公務罪」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乙踢傷員警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C)之論述正確。

(四)丙聚集三人以上妨害警方公務行使,(D)之論述「聚集助勢妨害公務罪」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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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5/2026 10:19:27 PM的回覆:

50、下列何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A)直轄市長

(B)承攬政府文宣之印製廠商

(C)監獄管理員

(D)法院法警

【題目解答】(B)

(一)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係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A)(C)(D)之論述均屬之。

(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乃學理所稱之「授權公務員」。本題事實(B)之論述不屬之。

(三)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委託公務員」,必須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限,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係指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單獨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而言,亦即,「公共事務」,乃指與國家公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B)之論述「政府文宣」不具有「公權力作用」,故非屬之。

(四)承攬政府文宣之印製廠商,核其性質為小型業務委託民間協助,其印製廠商仍屬私人身分,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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