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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36-4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24/2026 11:10:48 PM
發表內容

36、甲向乙購買轎車一輛,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休旅車一輛於甲,甲同意乙之清償行為。關於乙之清償行為,涉及民法何項規定?

(A)代物清償

(B)新債清償

(C)間接給付

(D)占有改定

【題目解答】(A)

民法§319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本題事實原定之給付為「轎車」然出賣人乙確以「休旅車」代替之,然買受人甲同意乙之清償行為,此稱代物清償,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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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7/2026 10:10:02 PM的回覆:

37、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上述保證人之權利為何?

(A)窮困抗辯權

(B)時效抗辯權

(C)先訴抗辯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題目解答】(C)

(一)民法§418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此稱窮困抗辯權,可知(A)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44Ⅰ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此稱時效抗辯權,可知(B)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264Ⅰ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稱同時履行抗辯權,可知(D)非正確選項。

(四)民法§745之規定則稱先訴抗辯權,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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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30/2026 10:27:39 PM的回覆:

38、甲生前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債務;其於死前半年,因其長女丙結婚,而贈與嫁妝80萬元。甲死亡時,僅留下現金60萬元,且上述100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倘甲之繼承人為長女丙與次女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應於40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B)丙應於100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C)丙丁應於60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D)丙丁應於100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題目解答】(D)

(一)甲之繼承人為長女丙與次女丁

(二)甲之繼承遺產為積極財產140萬元(現金60萬及§1148-1Ⅰ之80萬元)及消極財產(被繼承人之債務)100萬元,可知無限定責任之適用。

(三)民法§1153Ⅰ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可知繼承人丙丁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100萬元,應負連帶責任,(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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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2026 9:02:55 PM的回覆:

39、司法警察詢問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時,忘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緘默,不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陳述之要旨,而犯罪嫌疑人出於自由意志承認犯罪,犯罪嫌疑人此項自白有沒有證據能力?

(A)沒有證據能力,因為違反權利告知的誡命規定

(B)沒有證據能力,因為該自白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C)有證據能力,警察是有過失,但沒有惡意,且自白具有任意性

(D)有證據能力,因為緘默權保障是被告的特權,可以放棄,一旦放棄,事後不能再假藉警察沒有告知此項權利而否定其自白真實性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58-2Ⅱ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158-2Ⅰ規定:「違背....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二)刑事訴訟法§95Ⅰゝゞ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此為犯罪嫌疑人之緘默權,司法警察詢問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前應為§95之權利告知,疏未告知「緘默權」及「律師權」所為之自白其他不利之陳述,原則不得作為證據,惟司法警察違背非出於惡意,且犯罪嫌疑人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例外有證據能力,綜上所述,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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