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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憲法測驗題第1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21/2026 9:58:39 PM
發表內容

11、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使用武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服替代役,故甲男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B)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之生理上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C)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即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D)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得依法律規定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題目解答】(A)

(一)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可知(A)之論述「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
可知(B)(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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