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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身障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19/2026 11:46:12 PM
發表內容

16、甲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表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第一審法院判命乙給付180萬元,並為附條件假執行宣告,而駁回甲其餘請求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法院為免假執行宣告,第二審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B)乙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第二審法院就該部分應再為假執行之宣告

(C)如乙未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甲就敗訴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依甲之聲請,裁定就該部分宣告假執行

(D)甲就敗訴部分(含駁回假執行聲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甲可就敗訴之部分,單獨提起第三審上訴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55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再為假執行之宣告」及(C)之論述「就該部分應再為假執行之宣告」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58規定:「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含駁回假執行聲請部分)」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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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1/2026 10:23:16 PM的回覆:

17、甲、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判決准予離婚,經第一、二審判決駁回後,甲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程序之終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終結本件第三審程序之方法,僅限於駁回上訴或自為廢棄或變更之判決

(B)乙如於第三審判決前死亡,訴訟程序於乙之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三審程序不因此終結

(C)甲如於第三審判決前撤回起訴,因係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第三審法院不得斟酌,縱經乙同意,亦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

(D)甲於上訴理由稱其與乙有和解之望,第三審法院得試行和解,如經兩造本人表明合意並作成和解筆錄,第三審程序即因此終結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78Ⅱ規定:「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481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可知「發回或發交高等法院」、「撤回上訴」,亦屬終結本件第三審程序之方法,(A)之論述錯誤。

(二)家事事件法§59規定: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可知(B)之論述「第三審程序不因此終結」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262Ⅰ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可知經乙同意,即生撤回起訴之效力,(C)之論述「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377Ⅰ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380Ⅰ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知(D)之論述「第三審程序即因此終結」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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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1/2026 10:34:03 PM的回覆:

18、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原判決正本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C)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

(D)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81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440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可知(A)之論述「30日之不變期間內」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70Ⅰ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70Ⅱ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471Ⅰ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46-1Ⅰ本文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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