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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憲法測驗題第0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13/2026 5:34:46 PM
發表內容

07、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

(B)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赦免法未有類似規定,使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權請求獲得赦免

(C)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18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D)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題目解答】(A)

(一)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61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蓋人之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可知(A)之論述「係憲法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6Ⅳ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6Ⅴ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刑法§63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可知(B)(C)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於我國有法律位階效力之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就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固要求其所定死刑僅得適用於「最嚴重之犯罪」(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73段)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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