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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憲法測驗題第0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6/2026 5:46:48 PM
發表內容

04、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保護令,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

(B)法律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規定者,得透過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

(C)有關人身自由限制之決定,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以裁定為之

(D)民事保護令並不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

【題目解答】(D)

(一)基於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涉及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惟法律本身若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之規定者,應非不得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釋字第559號理由書第1段),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保護令既有涉及人身之處置或財產之強制執行者(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揆諸前開解釋意旨,應分別情形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釋字第559號理由書第2段)可知(D)之論述「不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警察機關有執行金錢給付以外保護令之職責,其於執行具體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在法律未依上開解釋修改前,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得準用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程序而採各種適當之執行方法。(釋字第559號理由書第3段)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除藉之以明管收之是否合乎法定要件暨有無管收之必要外,並使法定義務人得有防禦之機會,提出有利之相關抗辯以供法院調查,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釋字第588號理由書第3段)可知(C)之論述「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以裁定為之」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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