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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身障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4/2026 2:26:27 PM
發表內容

06、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費用之裁判,無論對於本案裁判有無上訴,均得聲明不服

(B)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C)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D)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88規定:「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可知(A)之論述「有無上訴,均得聲明不服」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89Ⅰ規定:「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90Ⅰ規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94-1Ⅰ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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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6/2026 6:29:29 PM的回覆:

07、關於送達代收人之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代理人只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受訴法院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B)當事人或代理人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國外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C)原告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一定要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D)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只限於該審級法院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133Ⅰ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133Ⅱ規定:「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可知(A)(B)之論述均屬錯誤,而(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134規定:「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只限於該審級法院」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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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6/2026 6:53:16 PM的回覆:

08、關於法院之訴訟指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確定訴訟關係,應命當事人將文書與物件留置於法院,至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始得歸還

(B)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除該數項標的或其攻防方法有牽連關係者外,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C)原告分別提起之數宗財產權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且訴訟標的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300萬元者,法院應命為合併辯論

(D)原告同時提起之數宗財產權訴訟,法院應命合併辯論及裁判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204規定:「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無如(A)(C)(D)之論述之明文規定,其論述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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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8/2026 6:54:28 PM的回覆:

09、下列何者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A)關於當事人適格

(B)關於該事件是否具有訴之利益

(C)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

(D)關於法院之審判權有無

【題目解答】(C)

(一)不待當事人責問、異議或抗辯,法院即應職權調查之要件,稱為職權調查事項,(A)(C)(D)之論述均屬之。

(二)而(B)之論述「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則屬訴有無理由之實體法權利保護要件,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依適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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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8/2026 7:14:52 PM的回覆:

10、甲、乙為高中同學,均未滿18歲,於班級群組中,以不堪入目之文字相互攻擊,甲以其名譽權受損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及其父丙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下稱A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可於A訴訟中,對甲及其母丁提起反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甲、丁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80萬元

(B)乙、丙委由律師具狀否認乙有侵害甲名譽之情事,惟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甲之律師則於該次期日當庭以言詞向法院表示撤回A訴訟,當日即生撤回A訴訟之效力

(C)A訴訟如經合法撤回,乙、丙所提之合法反訴亦因而失其效力

(D)A訴訟如經合法撤回,甲及其母丁不得再對乙、丙提起同一訴訟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260Ⅰ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可知甲、乙二人相互攻擊,本反訴之訴訟標的及其防禦方法具備相牽連關係,(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262Ⅰ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可知具狀否認乙有侵害甲名譽之情事,核其性質為「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故訴之撤回應得被告同意,(B)之論述「當日即生撤回A訴訟之效力」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263Ⅰ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可知(C)之論述「反訴亦因而失其效力」及(D)之論述「不得再對乙、丙提起同一訴訟」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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