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8/2026 10:16:09 PM
發表內容

30、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 對丙、丁起訴,請求分配甲、乙間之夫妻剩餘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丁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縱使達成合意,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仍應由法院裁判

(B)在分割遺產訴訟,若乙或丙認為丁提出之遺囑非屬真正,得反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C)丁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D)法院得將乙提起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移送由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合併審理

【題目解答】(A)

(一)家事事件法§45Ⅰ規定:「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可知「分割遺產」(形成之訴)得為訴訟上和解,剩餘財產分配(給付之訴)自無不可和解之理,(A)之論述「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仍應由法院裁判」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家事事件法§41Ⅰ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41Ⅱ規定:「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而遺產分割與確認遺囑真偽同屬丙類事件(§3Ⅲあ)可知(B)之論述「得反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正確。

(三)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595號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C)之論述「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正確。

(四)家事事件法§41Ⅲ規定:「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可知(D)之論述「移送由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合併審理」正確。


#司法特考
#律師高考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