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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2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7/2026 12:52:13 PM
發表內容

29、關於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限制處分權主義,是離婚訴訟之當事人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B)應限制辯論主義,是撤銷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為自認者,不生效力

(C)應限制公開主義,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縱經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其處理程序亦不許旁聽

(D)應限制言詞主義,是認領之訴,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題目解答】(B)

(一)家事事件法§45Ⅰ規定:「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可知(A)之論述「離婚訴訟之當事人不得為訴訟上和解」係屬錯誤。

(二)家事事件法§58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可知(B)之論述「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為自認者,不生效力」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家事事件法§9Ⅰ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可知(C)之論述「處理程序亦不許旁聽」錯誤。

(四)家事事件法§37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認領之訴為乙類事件(§3Ⅱゞ)而家事事件法§47Ⅰ規定:「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認領之訴應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程序保障,可知(D)之論述「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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