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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2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6/2026 10:29:27 PM
發表內容

28、關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父母之一方,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B)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雙方之收養關係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C)子女之一之友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其他子女返還其代墊該子女之父母日常生活費用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D)家庭暴力之受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對於家庭暴力之加害人核發通常保護令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題目解答】(C)

(一)宣告停止親權為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3Ⅴ⑪),而宣告終止雙方之收養關係亦為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3Ⅴ⑬),核發通常保護令為丁類事件(家事事件法§3Ⅳ⑬),而家事事件法§74規定:「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可知(A)(B)(D)之論述「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均屬正確。

(二)子女之一之友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其他子女返還其代墊費用,核其性質為民事訴訟中之財產訴訟,與家事事件無涉,(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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