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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2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5/2026 10:20:42 PM
發表內容

27、甲男與前妻育有一子丙,後甲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丁,甲拒不認領丁,乙遂 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下稱A訴訟),並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合併請求甲返還乙過去支出之子女扶養費(下稱B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於判決確定前死亡,丁得於知悉乙死亡時起10日內聲明承受A訴訟,B訴訟則視為終結

(B)如甲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丙得承受A訴訟與B訴訟

(C)甲與乙得就A訴訟與B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

(D)如甲就A訴訟與B訴訟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為求訴訟經濟,法院應為甲敗訴之本案判決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067Ⅰ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家事事件法§66Ⅱ本文規定:「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可知認領訴訟之原告乙死亡後,非婚生子女丁得聲明承受A訴訟;民事訴訟法§168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民事訴訟法§175Ⅰ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故B訴訟(基於不當得利之民事財產訴訟)於乙死亡時,乙之繼承人丁亦可承受訴訟,(A)之論述「B訴訟則視為終結」係屬錯誤。

(二)家事事件法§66Ⅲ前段規定:「前項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可知如被告甲於判決確定前死亡,A訴訟依此規定,可由其繼承人丙承受訴訟;而B訴訟(基於不當得利之民事財產訴訟)於甲死亡時,甲之繼承人丙亦可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75Ⅰ規定),故(B)之論述「繼承人丙得承受A訴訟與B訴訟」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B訴訟為純粹民事財產訴訟得成立訴訟上和解,而A訴訟涉及親子關係(真實血緣具備與否)之公益性,乃甲與乙不得處分之事項,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可知(C)之論述「得就A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係屬錯誤。

(四)B訴訟為純粹民事財產訴訟,故法院得因甲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本案判決;家事事件法§46Ⅰ本文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A訴訟涉及親子關係(真實血緣具備與否)之公益性,乃甲不得處分之事項,故(D)之論述「如甲就A訴訟....之訴訟標的為認諾...   ,法院應為甲敗訴之本案判決」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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