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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身障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5/2026 10:02:43 PM
發表內容

01、甲因為新都市重劃之土地有投資之潛力,因此與乙(住所地臺北)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購買乙所有坐落在基隆市之A地。乙與甲於臺中市簽署買賣契約之後,發現丙後來之出價較高,便又以1,200萬元出售A地給丙。甲欲起訴請求乙依買賣契約移轉A地所有權,應向何法院起訴?

(A)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選擇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

(B)本案為因不動產而涉訟,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C)僅得向普通審判籍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

(D)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僅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題目解答】(A)

(一)以某特定人為被告時,得向某法院提起一切訴訟者,謂之普通審判籍。我國普通審判籍之立法,為防止原告濫行起訴,並顧及被告應訴之便利,故以被告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定其普通審判籍(第1條及第2條參照),此稱「以原就被」之原則。可知本題普通審判籍之管轄法院為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二)僅限於某種類內容之特定訴訟事件,得向某法院起訴者,謂之特別審判籍。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亦即本題特別審判籍之管轄法院為基隆地方法院(給付標的物座落基隆市)。

(三)特別審判籍與普通審判籍二者之關係為「競合關係」而非「擇一關係」,例如本題中§12之特別審判籍並無排除§1Ⅰ普通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故臺北及基隆地方法院就本訴訟均有管轄權,可知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選擇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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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6/2026 6:08:14 PM的回覆:

02、甲(住臺東市)向乙銀行申辦信用卡,信用卡契約中約定有糾紛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是法人或商人,則不能聲請移轉管轄

(B)甲收到臺北地院開庭通知時,可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到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

(C)甲前往臺北地院到庭為言詞辯論後,還可以聲請移轉到甲住所地臺東地院

(D)乙銀行得向臺北地院對甲提起訴訟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24Ⅰ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可知(D)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28Ⅱ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可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到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及(A)之論述「甲如是法人或商人……」均屬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25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可知(C)之論述「到庭為言詞辯論後,還可以聲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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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7/2026 4:23:54 PM的回覆:

03、甲沿行人穿越道行經路口時,遭乙騎乘機車闖越紅燈撞及,以致身體受傷,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賠償必要醫療費用及非財產上損害。然於本件起訴時,乙尚未成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因乙尚未成年,故無訴訟能力

(B)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為訴訟成立要件,其有無欠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C)甲起訴時如未列明乙之法定代理人,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甲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D)依當事人恆定原則,本件訴訟繫屬後,如乙已成年,仍須由其原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5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可知自然人訴訟能力有無,原則取決於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具備與否,(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249Ⅰ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可知(B)之論述「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及(C)之論述「裁定駁回」均屬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8規定:「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可知乙已成年則取得訴訟能力,可自行為訴訟行為,與民事訴訟法§254Ⅰ規定之「當事人恆定原則」完全無關,可知(D)之論述「仍須由其原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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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9/2026 7:35:30 PM的回覆:

04、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代理人有無訴訟代理權,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B)原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如其訴訟代理權有欠缺,經命補正而未為之者,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C)即便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一旦判決確定,該瑕疵即視為補正,不得對之提起再審

(D)終局判決如有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瑕疵者,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事由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249Ⅰぁ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69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96Ⅰぁ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可知(C)之論述「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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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2026 10:49:29 PM的回覆:

05、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房屋,乙於同年月5日死亡,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甲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裁定駁回甲之訴

(B)以乙無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訴

(C)於乙之繼承人及對造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以裁定命繼承人續行訴訟

(D)裁定停止訴訟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168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可知甲對乙起訴後,乙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訴訟當然停止。

(二)民事訴訟法§178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A)(B)(D)之論述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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