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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2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4/2026 10:58:54 PM
發表內容

26、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給付新臺幣200萬元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准許甲之假扣押聲請,乙不服提起抗告。關於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及後續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而自為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甲不得再為抗告

(B)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乙不得再為抗告

(C)無論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無理由而為裁定,抗告權人欲再為抗告而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抗告不因此而不合法

(D)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乙不得再為抗告,但得提出異議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495-1Ⅰ規定:「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450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可知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理由,得廢棄原裁定而自為裁定;復依§486Ⅳ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可知(A)之論述「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甲不得再為抗告」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95-1Ⅰ準用§449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Ⅰ)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Ⅱ)」可知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無理由,可為駁回之裁定;復依§486Ⅳ規定可知(B)之論述「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乙不得再為抗告」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抗告法院應定期先命其補正,於其自行委任或聲請法院依訴訟救助之規定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前,不具表明再抗告理由之能力,法院尚不得逕以其再為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6號民事裁定參照)可知(C)之論述「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抗告不因此而不合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86Ⅱ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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