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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身障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41-4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3/2026 11:02:35 PM
發表內容

41、性侵案件之告訴人為避免犯罪嫌疑人湮滅證據,於偵查中得為何處置?

(A)向該管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

(B)直接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C)直接向該管高等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D)直接向該管最高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219-1Ⅰ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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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3/2026 11:04:33 PM的回覆:

42、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的事由?

(A)被告認罪

(B)曾經大赦

(C)被告死亡

(D)行為不罰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252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可知(B)(C)(D)均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的事由,(A)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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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4/2026 11:16:20 PM的回覆:

43、關於上訴第三審判決違背法令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B)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C)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判決並未違背法令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377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378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379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可知(B)(C)之論述均正確,(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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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4/2026 11:25:30 PM的回覆:

44、下列何種訴訟行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仍得為之?

(A)檢察官撤回起訴

(B)交付審判聲請人撤回交付審判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

(D)自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269Ⅰ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可知(A)非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258-2Ⅰ規定:「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可知(B)非選項。112年6月聲請「交付審判」制度已修正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修法後(B)亦非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238Ⅰ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可知(C)非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343規定:「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291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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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5/2026 9:55:07 PM的回覆:

45、關於刑事訴訟法之起訴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得以言詞提起公訴

(B)符合法定要件,檢察官得追加起訴

(C)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D)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264Ⅰ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可知(A)之論述「得以言詞提起公訴」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265Ⅰ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266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268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可知(D)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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