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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3/2026 10:40:03 PM
發表內容

25、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1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後,擬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依書面審理,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如認符合法律規定,即得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B)甲得於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 決

(C)甲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法院應就該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D)應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557規定:「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可知甲得具狀向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D)之論述「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係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558Ⅰ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540規定:「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Ⅰ)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Ⅱ)」可知甲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法院應就該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562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545本文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可知(B)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546規定:「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564Ⅰ規定:「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可知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前,應先經「公示催告」程序,(A)之論述「即得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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