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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2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2/2026 8:19:00 PM
發表內容

24、關於再審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B)法院認再審之訴合法,但無再審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C)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

(D)法院認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500Ⅰ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502Ⅰ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者,其訴之提起不合法,可知(A)之論述「以裁定駁回之」係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502Ⅱ規定:「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可知(B)之論述「以判決駁回」係屬正確。

(三)再審之訴具備合法要件及再審理由之要件者,始能進入本案之程序,而再開並續行前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就再審之訴具有再審理由,應於終局判決理由中說明其旨。其生有中間爭執者,並得為中間裁定(§383Ⅱ)。可知(C)之論述「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504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可知(D)之論述「以判決駁回」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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