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5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26-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9/2026 3:21:47 PM
發表內容

26、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原告向法院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為其他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法院應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B)如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於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

(C)如未共同起訴之人並非所在不明,法院命為追加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但其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法院於任何情形下得置之不理,繼續對其為本案判決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56-1Ⅰ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可知(A)之論述「有正當理由拒絕」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56-1Ⅱ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56-1Ⅲ規定:「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而(B)之論述「不得以裁定...」及(D)之論述「法院於任何情形下得置之不理,繼續對其為本案判決」均屬錯誤。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戶政
#原住民行政
回覆
李俊德 在4/21/2026 11:34:16 PM的回覆:

27、關於民事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B)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C)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D)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題目解答】(D)

(一)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無須合一確定者,則為普通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必要共同訴訟可再為如下區分,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方為當事人適格者,稱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一人起訴即為當事人適格者,稱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可知(B)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56-1Ⅰ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可知(C)之論述「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255Ⅰぁ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戶政
#原住民行政
回覆
李俊德 在4/22/2026 6:17:39 PM的回覆:

28、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訴訟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滿7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B)15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C)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D)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題目解答】(C)

(一)滿7歲之未成年人及15歲未婚之人,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無訴訟能力,無法為有效之訴訟行為,法律亦無規定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可知(A)(B)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民法§15-2Ⅰゞ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三、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45-1Ⅰ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6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可知(D)之論述「無訴訟能力」係屬錯誤。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戶政
#原住民行政
回覆
李俊德 在4/28/2026 11:13:42 PM的回覆:

29、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A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B)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C)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D)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509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510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513Ⅰ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可知(A)(B)之論述「駁回甲之聲請」均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511Ⅱ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284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係屬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512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可知(D)之論述「應訊問乙」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戶政
#原住民行政
回覆
李俊德 在4/30/2026 10:48:05 PM的回覆:

30、有關共有土地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B)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關係

(C)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D)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合併分割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24Ⅰ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824Ⅱ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可知分割共有土地,原則應「協議分割」,例外採「裁判分割」,(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824Ⅳ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824Ⅴ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824Ⅵ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可知(D)之論述正確。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戶政
#原住民行政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