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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6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二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7/2026 10:57:35 PM
發表內容

二、甲為A地之所有人,於民國(下同)104年間與乙通謀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將A地登記於乙之名下。105年間甲向乙購買B屋,買賣契約生效而乙尚未給付。其後甲向乙請求移轉登記A地與B屋之所有權與甲,遭乙拒絕。甲仍於106年7月10日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將A地與B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甲,並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試問:

(一)甲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為何?

(二)法院應如何處理?

回覆
李俊德 在4/17/2026 10:59:36 PM的回覆:

む解析め

(一)甲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

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目的在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阻止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聲請要件如下:

1.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

ぇ法律關係之態樣有債權關係與物權關係

訴訟標的有基於債權關係(例如民法第348條、第455條),亦有基於物權關係(例如民法第767條、第949條),兩者於既判力及執行力之主觀範圍有本質上差異,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所謂繼受人之定義,視法律關係之態樣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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