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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7/2026 10:44:37 PM
發表內容

20、甲主張乙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180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仍遭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委任之律師,以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必於上訴理由狀中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B)甲就第二審判決,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不論上訴理由為何,均毋庸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C)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被上訴人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應速命其補正

(D)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69-1規定:「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Ⅰ)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Ⅱ)」可知甲所委任之律師係以「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法」(§469あ)之「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而提起第三審上訴,故無§469-1及§470Ⅱゞ規定之適用,(A)之論述「不必於上訴理由狀中具體敘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不論上訴理由為何,均毋庸經第三審法院許可」則屬錯誤,蓋如以§469各款事由以外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二)民事訴訟法§466-1Ⅰ本文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474Ⅱ規定:「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可知第三審法院如不行言詞辯論時,並無強制要求被上訴人乙須委任律師,可知(C)之論述「法院應速命其補正」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464規定:「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甲之起訴,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且上訴利益逾越§466Ⅰ及Ⅲ規定之150萬元,自得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可知(D)之論述「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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