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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1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4/2026 11:32:03 PM
發表內容

18、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B)當事人均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C)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D)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請求給付超過新臺幣10萬元,除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不得為之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36-8Ⅱ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可知(A)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36-16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依但書規定可知(B)之論述「均不得」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36-14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36-15規定:「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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