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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1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3/2026 10:50:25 PM
發表內容

1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60萬元,除甲、乙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外,應由簡易庭法官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B)甲訴請乙返還借款40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60萬元,如乙逕為本案言詞辯論,應視為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並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C)甲訴請乙返還借款60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40萬元,應由普通庭法官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D)甲訴請乙返還借款60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40萬元,然法院仍繼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經乙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應適用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審理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27Ⅰ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435Ⅰ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可知(A)之論述「擴張為60萬元....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係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35Ⅱ規定:「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可知(B)之論述「視為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係屬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27-1規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1規定:「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之一訂定之。」同辦法§4Ⅰ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可知(C)之論述「訴訟中減縮為40萬元,應由普通庭法官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係屬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51-1Ⅰ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451-1Ⅱ規定:「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可知第二審法院後,其審理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可知(D)之論述「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後,其審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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