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2年原住民族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1/2026 3:40:42 PM
發表內容

46、依民事法庭之布置,學習律師席係設於法庭何處?

(A)原告或被告代理人席旁

(B)原告或被告席旁

(C)旁聽區

(D)書記官席旁

【題目解答】(C)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6Ⅰ規定:「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回覆
李俊德 在4/13/2026 10:07:27 PM的回覆:

47、下列關於現行我國懲戒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之審議方式,採法院體制,以裁判方式為之

(B)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

(C)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

(D)懲戒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任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較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題目解答】(C)

(一)公務員懲戒法§46Ⅰ規定:「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同法§55規定:「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懲戒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懲戒法院組織法§4Ⅱ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可知(C)之論述「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則屬正確。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回覆
李俊德 在4/15/2026 11:22:16 PM的回覆:

48、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書記官之職務?

(A)公證事務

(B)掌理資料及訴訟輔導

(C)研究考核

(D)掌理紀錄、文書

【題目解答】(A)

(一)法院組織法§22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可知(B)(C)(D)均屬書記官之職務。

(二)法院組織法§19規定:「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A)之論述非屬書記官之職務,為本題正確選項。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26 11:15:28 PM的回覆:

49、關於各級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法院民事簡易案件之上訴審級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B)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均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

(C)高等法院民事及刑事案件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

(D)最高法院民事庭,係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36-1Ⅰ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法院組織法§3Ⅰ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284-1Ⅰ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可知(B)之論述「刑事案件均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3Ⅱ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可知(C)之論述「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3Ⅲ規定:「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可知(D)之論述「係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係屬錯誤。



#錄事
#庭務員
#法學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