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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9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一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17/2026 8:32:46 PM
發表內容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爰依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請求判命乙拆除   B   屋並返還   A   地等語。乙則提起反訴,主張:A   地及   B   屋均為乙所有,甲無權訴請拆屋還地,爰請求判決確認   A   地及   B   屋均為乙所有等語。試問:

(一)乙之反訴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10分)

(二)甲抗辯乙之反訴欠缺確認利益,有無理由?(15分)
回覆
李俊德 在3/17/2026 8:34:00 PM的回覆:

(一)乙之反訴並不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1.重複起訴之判斷準則

鑒於司法資源之有限性,當事人不得就已繫屬於法院之民事事件再行起訴,此即所謂「訴訟繫屬中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違反者,法院將裁定駁回該訴。惟如何判斷是否為「同一訴訟」?當以訴之三要素判斷之,亦即,若二民事事件,「當事人相同」及「訴訟標的相同」,而「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則二訴訟相同。

回覆
李俊德 在3/18/2026 10:26:08 PM的回覆:

2.本題甲之本訴及乙之反訴並不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反訴之於本訴乃獨立之訴,故仍有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之適用,合先敘明。本題本反訴之當事人相同,惟訴訟標的不同,蓋本訴原告甲之訴訟標的為「甲之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民法§767Ⅰ中段)及「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767Ⅰ前段),而反訴原告乙之訴訟標的為「乙之A   地所有權」及「乙之B   屋所有權」,二者訴訟標的不同,二者訴之聲明亦不相同,蓋本訴原告甲之聲明簡述為「拆除B   屋並返還   A   地」,而反訴原告乙之聲明簡述為「確認A   地及B   屋所有權均屬於乙所有」,足證乙之反訴並不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回覆
李俊德 在3/19/2026 7:09:46 PM的回覆:

(二)甲抗辯乙之反訴欠缺確認利益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1.確認利益之內涵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然何謂確認利益,實務向來為如下闡釋「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52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回覆
李俊德 在3/20/2026 6:06:00 PM的回覆:

2.乙之部分反訴具備確認利益

乙之反訴乃「確認A   地及B   屋所有權皆歸屬原告」之確認之訴,故檢視其是否具備確認利益?惟乙之反訴A   地部分具備確認利益而B   屋則否,蓋「反訴被告甲否認乙對於A地之所有權」並致「反訴原告乙之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甲對乙業已提起拆屋還地之本訴,危險業已具現)」,而拆除B   屋並返還   A   地之危險,皆以甲為A   地所有權人為前提,故此危險得以「確認反訴」加以除去,故乙之反訴A   地部分具備確認利益,但B   屋所有權部分甲無否認乙之權利主張(甲主張乙在其A   地上興建   B   屋),就此部分甲抗辯反訴欠缺確認利益應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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