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證券交易法測驗題第0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15/2026 6:30:55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

(A)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持股人甲

(B)作為募集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自然人乙

(C)作為募集設立C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D股份有限公司

(D)辦理現金增資而募集發行股票之E股份有限公司

【題目解答】(A)

證券交易法§5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依此立法解釋,可知如具備「募集」有價證券及「發行」有價證券二行為者,發起人之資格限於「公司」;如僅有「募集」有價證券行為者,發起人之資格則不限於「公司」,故:

(一)「公開招募」係指對於不特定人為有價證券出售之公開要約或其他召募之行為,而「募集」依證券交易法§7Ⅰ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依上可知「公開招募」與「募集」意義雷同,二者差異在於「募集」主體資格為「發行人」(證券交易法§5規定參照),而「公開招募」主體資格為「有價證券持有人」,可知(A)之論述「持股人甲」非發行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與募股設立(或稱募集設立)。前者係指公司設立時,第一次應發行股份悉由設立策畫者之發起人認足,而不另對外募集認股人。後者係指公司設立時,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應發行股份,而將其餘額對外募足。此種設立方式,由於須對外募足股份,故須召集創立會。募股設立向大眾吸收游資,故以募股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5後段規定之發起人,(B)之論述「募集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自然人乙」及(C)之論述「募集設立C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D股份有限公司」均屬發行人。

(三)「募集」有價證券及「發行」(募集發行新股)有價證券的E股份有限公司係屬發行人,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司法特考
#律師高考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