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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票據法測驗題第0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13/2026 11:29:32 PM
發表內容

09、乙執有甲簽發之匯票一紙,乙記名背書轉讓予丙,以支付貨款,乙於簽名旁加註:「若丙未交貨時,此背書無效」。下列對該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背書無效

(B)匯票無效

(C)乙於簽名旁之加註有效

(D)乙無條件負背書責任

【題目解答】(D)

(一)票據法中之無益記載事項,係指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因該記載不屬於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法上效力。

(二)惟其法律上效果尚可分為如下三種,第一種:不生票據上效力但仍發生民法或其他法律上效力事項,例如於票據上記載違約金約定;第二種:完全不生效力,如法條中明定「其記載無效」或「視為無記載」記載本身不生任何效力,票據本身效力則不受影響,例如免除擔保付款記載(§29Ⅲ)、支票記載到期日,其記載無效(§128Ⅰ);第三種:記載有害事項,係指因其記載將導致票據無效。例如,”附條件”支付之委託。

   (三)票據法§36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可知本條規定乃屬上述第二種無益記載事項,本題事實依§36後段規定乙所加註之條件視為無記載,故(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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