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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票據法測驗題第0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12/2026 10:24:44 PM
發表內容

08、甲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本票 一紙與乙,以清償所欠款項20萬元,唯該本票上漏未記載到期日。乙隨後將該本票背書後無償讓與其友丙,賀其小店開張。丙即以該本票償付積欠廠商丁之貨款。丁返家後將該本票置於抽屜後即忘記持票請求,於109年整理 抽屜時始發現該本票而欲主張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本票因未記載到期日,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丁無從主張其權利

(B)丁得持該票向甲主張付款,甲為發票人,不得拒絕

(C)乙係無償讓與該票,故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但丁仍可向丙請求

(D)丁僅得向甲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題目解答】(D)

(一)「表明本票之文字」、「發票年月日」、「一定之金額」、「發票人簽名」及「無條件付款之委託」為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本票即屬無效,到期日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且票據法§120Ⅱ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可知(A)之論述「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係屬錯誤。

(二)票據法§22Ⅰ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可知本張本票為「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時效自發票日(105年1月1日)起算為三年,故逾三年(109年)始向發票人甲主張票據上之權利,發票人自得主張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B)之論述「甲為發票人,不得拒絕」係屬錯誤。

(三)發票人甲之票據債務已罹於時效,背書人乙丙之票據債務亦因時效完成而免責,背書人乙無庸承擔票據債務乃因時效制度之設計,與無償讓與票據無關,故(C)之論述「係無償讓與該票,故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但丁仍可向丙請求」係屬錯誤。

(四)票據法§22Ⅳ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可知(D)之論述「丁僅得向甲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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