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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票據法測驗題第0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11/2026 5:19:42 PM
發表內容

07、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乙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到期日向甲提 示付款遭拒後並依法作成拒絕證書,下列關於丙行使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向甲追索時,丙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B)丙行使追索權時,甲與乙連帶對丙負責

(C)向乙追索時,丙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D)丙行使追索權時,可直接先向甲追索

【題目解答】(C)

(一)票據法§123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票據法§96Ⅰ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96Ⅱ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124規定:「.......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可知(B)之論述「甲與乙連帶對丙負責」及(D)之論述「可直接先向甲追索」均屬正確。

(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92台抗字第241號裁定參照),可知本票裁定僅得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保證人、發票人之繼承人、票據背書人(本題事實乙)均不得為相對人,可知(C)之論述「向乙追索時,丙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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