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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11/2026 2:53:08 PM
發表內容

46、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及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開兩罪為聚合犯

(B)上開兩罪為集合犯

(C)上開兩罪為結合犯

(D)上開兩罪為對向犯

【題目解答】(D)

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而「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81台非字第233號判例)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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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2/2026 7:36:49 PM的回覆:

47、甲駕駛汽車與乙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乙下車欲與甲爭吵,甲見狀急踩油門欲駕車逃離現場,不慎轉向錯誤撞擊乙,乙因而倒地不治死亡。關於甲之罪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B)甲構成殺人罪

(C)甲構成傷害罪

(D)甲構成傷害致死罪

【題目解答】(A)

(一)刑法§271Ⅰ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77Ⅰ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77Ⅱ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B)(C)(D)均以故意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然本題事實「不慎轉向錯誤撞擊乙,乙因而倒地不治死亡」顯非故意而屬過失,可知(B)(C)(D)均屬錯誤。

(二)刑法§14Ⅰ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276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題事實「甲不慎轉向錯誤撞擊乙,乙因而倒地不治死亡」核屬過失致人於死,(A)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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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3/2026 1:40:47 PM的回覆:

48、關於刑法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緊急避難情狀僅限於不法侵害情狀

(B)以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為要件

(C)緊急避難過當與否,依據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斷

(D)以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為限

【題目解答】(B)

(一)對於他人之合法行為所形成之危難,亦得適用緊急避難,唯如對於合法行為所形成之危難有忍受之義務,則不得適用緊急避難以阻卻行為之違法性,例如,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有忍受之義務,自不得攻擊警察並主張緊急避難以阻卻行為之違法性。可知(A)之論述「限於不法侵害情狀」係屬錯誤。

(二)避難行為所採取之手段,須能有效達到避難目的,否則非屬避難行為(適當性原則)眾多可達成避難目的之手段,必須採取最溫和、造成損害最輕微之手段(必要性原則)避難行為「所欲保護之利益」與避難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是否前者應大於後者為其要件?通說均採肯定見解。(衡平性原則),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避難過當之判斷學說,主要有「法益權衡論」及「利益衡量論」二說,以後說為學說上通說,可知(C)之論述「依據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斷」錯誤。

(四)刑法§24Ⅰ本文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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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4/2026 10:44:05 PM的回覆:

49、甲欲殺乙,誤丙為乙而殺之,屬於何種錯誤型態?

(A)因果歷程錯誤

(B)等價的客體錯誤

(C)打擊錯誤

(D)包攝錯誤

【題目解答】(B)

(一)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因果歷程與客觀事實上所發生之因果歷程不相一致之,簡稱為因果歷程錯誤,本題所示事實與此不符,可知(A)非選項。

(二)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之「同一性」產生誤認,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乙)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丙)不相一致,又稱為目的物錯誤,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的客體不相一致的情形。對於等價之客體錯誤(乙丙生命法益應作相同評價),因就構成要件所欲保護之法益以觀,如具同等價值,依據通說之見解,該等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可予以忽略,亦即等價之客體錯誤,並不足影響構成要件故意,而仍舊成立行為人主觀上本欲違犯之罪之既遂犯(殺人既遂),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因行為人行為失誤,導致受損傷之行為客體與行為人原欲損傷之行為客體不同,又稱為方法錯誤或打擊失誤。其處理方式,學說及實務均謂:行為人對目的客體(行為人原欲損傷之行為客體)成立該罪之未遂犯,行為人對失誤客體(行為人失誤行為所損傷之行為客體)成立過失犯,兩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題所示事實與此不符,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包攝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法律規定在刑法上之解釋發生錯誤,致誤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並非刑法條款所包攝之行為之謂。例如,A認為將他人籠中鳥放生並非刑法上之毀損,故將B所有之鸚鵡放生,本題所示事實與此不符,可知(D)非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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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5/2026 2:21:03 PM的回覆:

50、某甲為縣政府教育訓練業務承辦人,利用邀請講師所簽空白領據,填入4堂課,但僅給講師2堂課的鐘點費,利用代墊方式領款,將多出來的2堂課費用,中飽私囊,該行為應如何論處?

(A)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截留公款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D)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題目解答】(C)

甲利用邀請講師所簽空白領據,以低報高之方式(2堂課的鐘點費報成4堂課),向該機關申請講師4堂課的鐘點費,致該機關負責人事、會計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發4堂課的鐘點費,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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