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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票據法測驗題第0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10/2026 10:32:19 PM
發表內容

06、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遂偷偷從甲皮夾中取走該票據,完成金額及所缺之應記載事項,並記載乙自己為受款人後,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且給付合理對價之丙。甲於票據遭竊後,未進行任何票據遺失之救濟程序,丙持該票向銀行請求付款遭拒後,得否向甲主張?

(A)因甲未於該票上填載金額,該票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故甲不負票據責任

(B)因丙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甲不得主張該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而拒絕付款

(C)因該票應記載事項係由乙完成填載,是以丙僅得向乙主張,而不得向甲主張

(D)甲需證明該票原欠缺應記載事項,始得對抗善意之丙而拒絕付款

【題目解答】(B)

(一)表明票據種類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付款之委託、發票年月日及發票人簽名,為匯票、本票及支票三者共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二)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係指票據行為人為票據發票行為時,依票據法規定所必須記載之事項,如不記載,該票據即屬無效。本題事實,支票發票人甲未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日」,且該支票乃乙所竊(未完成票據交付),可知其屬無效票據,縱甲於票據遭竊後,未進行任何票據遺失之救濟程序,乙仍未取得任何票據上權利。

(三)該張支票被竊,乙記載自己為受款人後,然乙為無權利人,乙將該票背書轉讓予,核屬「無權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丙從無權利人受讓票據,因其屬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並且支出相當之對價,則丙可善意取得票據權利(§14),且依票據法§11Ⅱ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之論述「甲不負票據責任」、(C)之論述「不得向甲主張」及(D)之論述「得對抗善意之丙而拒絕付款」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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